- 索 引 号:006686322448527476/2018-04812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2018-05-07 10:16:36
- 名 称: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主 题 词:
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的
通 知
州直、各县(市、区)管理部、各科室:
《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已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5月7日
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和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转发《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湘建金函[2018]42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湘西自治州所辖区域内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第三条 在湘西自治州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港澳台同胞所在就业的单位或港澳台同胞个人均可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并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条 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资料:
一、单位办理缴存的
1.《湘西州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人办理缴存的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 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年的规定为5%-12%,月缴存额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乘以缴存比例,最低月缴存额和最高月缴存额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年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港澳台同胞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每年结算一次。
第八条 跨城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由个人缴存者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九条 港澳台同胞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细则》规定,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条 港澳台同胞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按规定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