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
现将《湘西自治州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湘西自治州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湘西自治州妇女发展规划
(2016-2020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根据《湖南省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湘西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结合我州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守“542”发展思路,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妇女的利益为根本,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提升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建设能力,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推动妇女事业实现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全面发展原则。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利益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身心健康、文化教育、经济参与、决策管理、社会保障、法律保护和环境优化方面的进一步发展。
2、平等发展原则。注重社会公平,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和公共政策体系,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提高女性社会地位,促进两性和谐发展。
3、协调发展原则。加大对农村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完善制度、增加投入、优化项目布局等措施,缩小城乡区域妇女在人均收入水平、生活质量、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距。
4.妇女参与原则。依法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尊重妇女的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妇女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二、总目标
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执法体系和社会公共政策,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保障妇女平等获得教育资源的权利和机会,受教育程度持续提高;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经济地位明显提升;保障妇女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妇女参政比例不断提高,影响力不断增强;保障妇女权益的执法体系更加完善,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保障妇女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环境建设的决策和管理,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更为优化,切实提高妇女幸福指数。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1、主要目标
(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的人均预期寿命延长。
(2)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5/10万以下。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农村与城市孕产妇死亡率之比控制在1.2以下。降低流动人口中孕产妇死亡率。
(3)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率达80%以上。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
(4)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和性病感染率得到控制。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到90%;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达到90%以上。
(5)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6)提高妇女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
(7)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8)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1‰以下。
(9)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
2、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工作力度,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增加州、县市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优化整合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州、县市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实现州、县市均有1所政府举办的公益性、独立的、标准化的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到2020年,力争80%以上州、县市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达到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标准,其他达到国家相应标准。健全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完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依照有关规定增加妇幼保健机构编制、足额配备人员,加快人才培养培训,加强对基层妇幼卫生服务工作的培训、指导和考核。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危害妇女健康的非法行为。
(2)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水平。着力解决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对妇幼保健等方面带来的新问题。针对妇女生理特点,大力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提供规范的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问题。
(3)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加强县乡两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产科服务质量和孕产妇卫生保健水平。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以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6%以上。健全孕产妇医疗急救网络,重点加强县级及以上助产服务机构的能力建设,强化州、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能力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推广适宜助产技术,加强孕产妇危重症救治。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为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心理指导和健康教育,普及自然分娩知识,帮助其科学选择分娩方式,控制剖宫产率,保障母婴安全。
(4)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普及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知识普及覆盖率达到80%。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大力实施农村适龄妇女“两癌”免费检查省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加大专项资金投入,扩大宫颈癌、乳腺癌检查救助覆盖范围,对贫困、重症患者治疗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强基层妇幼健康服务人员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及服务能力培训。提高医疗保健机构诊治能力。
(5)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强化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服务,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分别达到90%以上,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
(6)提高妇女营养水平。大力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提倡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和习惯。为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和干预。预防和治疗孕产妇贫血。加强对食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监管。
(7)提高妇女精神卫生服务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和康复服务网络。针对妇女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咨询和服务。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精神卫生知识培训。开展妇女产后抑郁症预防、早期发现及干预。开展反对针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医疗干预服务,多部门联合为妇女提供知识普及、医疗及法律援助服务,改善妇女身心状况。
(8)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推广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新技术和新方法,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提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加大避孕知识宣传力度,将青少年纳入重点宣传范围,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和选择科学合理避孕方式的能力,预防和控制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意识,动员男性采取节育措施,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9)加强流动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完善流动妇女管理机制,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流入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大对流动妇女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
(10)引导和鼓励妇女参加经常性体育锻炼。加强对妇女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提高妇女健身意识。积极发展城乡社区体育,鼓励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服务。着力解决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对妇幼保健等方面带来的新问题。加强基层产科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孕产妇医疗保健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高危孕妇筛查、监测、转诊和抢救能力。继续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统筹管理制度,推行住院分娩单病种限价管理,降低剖宫产率。多渠道开展宣传,普及自然分娩知识;加大妇幼保健人员医疗技术培训力度,提高产科服务质量。
(二)妇女与教育
1、主要目标
(1)教育工作全面贯彻性别平等原则,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2)女童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2%,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
(3)女童平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7%,减少女童辍学现象。
(4)女性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
(5)女性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0%以上,高等学校在校生中男女比例保持均衡。
(6)高等院校女性学课程普及程度逐步提高。
(7)提高妇女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
(8)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0.5年。
(9)女性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2%以下。
(10)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2、策略措施
(1)在教育工作中贯彻性别平等原则。在有关教育的法规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制定、修订和评估中,在课程设置、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中体现社会性别意识。将妇女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考核范围。
(2)保障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加快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抓好农村和城市新建小区幼儿园以及幼儿教师队伍建设。资助贫困家庭女童和残疾女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多形式增加农村学前教育资源,着力保证留守女童入园。
(3)确保适龄女童接受良好义务教育。加大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家长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守法意识和自觉性。制定支持贫困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优惠政策,逐步完善预防女童辍学制度。
(4)提高女性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水平。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满足农村、贫困地区女童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为女生提供选择多种职业教育的机会。逐步分类推行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保障未升入高中的女童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较大幅度提高女童高中教育毛入学率。
(5)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女性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逐步完善对贫困和残疾女大学生的资助政策。
(6)加强妇女理论研究和高等院校女性学学科知识体系建设。在各级各类科研基金中增加社会性别和妇女发展的相关项目和课题,推动妇女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
(7)支持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坚持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为妇女接受职业教育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在政府补贴的专项培训中,保证符合条件的妇女平等享有参加培训的权利。完善相关资助政策,为失业妇女、贫困妇女、残疾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创造条件。
(8)鼓励妇女参与社区教育。整合、优化社区教育资源,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丰富社区教育内容,满足妇女个性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灵活的学习条件。
(9)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建立和完善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鼓励妇女接受多形式的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提高妇女利用新型媒体接受现代远程教育的能力。
(10)继续扫除妇女文盲。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妇女扫盲。通过组织补偿学习,深化扫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巩固发展扫盲成果。
(11)实施教育内容和教育过程性别评估。加大对教育管理者社会性别理论的培训力度,在师资培训计划和师范类院校相关课程中增加性别平等内容,强化教育管理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在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理念,引导学生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观念。
(三)妇女与经济
1、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2)妇女占从业人员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数逐步增长。
(3)男女非农就业率和男女收入差距缩小。
(4)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提高。
(5)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0%。
(6)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7)确保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山林等承包经营权。
(8)妇女贫困程度明显降低,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2、策略措施
(1)依法保障妇女经济权利。深入研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对女性就业带来的挑战,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享有劳动权利的法规政策,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严格执行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2)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的内容。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性别歧视行为。
(3)扩大妇女就业渠道。大力推进第三产业发展,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鼓励和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妇女就业;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行动计划,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方式,通过“企业+基地+农户合作社”等模式,支持妇女创新创业;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采取技能培训、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跟踪指导市场推广等措施,支持和帮助妇女就业创业。
(4)推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开展高校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工作,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观。引导用人单位转变用人观念,提高女大学生就业能力。完善女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女大学生自主创业培训,满足女大学生创业需求。
(5)为就业困难妇女创造有利的就业条件。公益岗位安置向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倾斜。提供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严格贯彻有关法律规定,支持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
(6)坚持男女同工同酬。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7)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女性比例。完善妇女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措施,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妇女科技人才培养体系,促进妇女平等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8)完善妇女科技人才培养的政策环境。在职称评定、学习进修、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中,落实和完善性别保护政策,扶持优秀妇女成才,不断提高妇女的科学文化素质。
(9)保障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实现已建工会的企业中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全覆盖,提高履约率。加强女职工劳动监察,特别是女职工“四期”保护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的重点内容,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
(10)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严格执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管理与监督,有效预防女职工职业病的发生。
(11)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落实农村妇女土地、山林等承包经营和流转的各项权益,完善相关政策,清理取消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承包租赁合同管理等制度。
(12)提高农村妇女的经济收入。大力推动并规范农业合作组织发展,提升农业生产规模和经营收益。推进农产品深加工、休闲农业等二三产业发展,创造适宜农村妇女就业的岗位。开展便于农村妇女参与的实用技术培训,促进金融机构面向农村妇女开展金融服务,帮助农村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实现多种形式的创业就业。支持金融机构、企业等组织与妇女组织合作,面向农村妇女开展金融服务和相关培训。
(13)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制定有利于贫困妇女的扶贫措施,支持以妇女为主的扶贫经济实体发展,保障贫困妇女的资源供给。推进小额(担保)贷款等项目资金向贫困妇女倾斜。引导贫困妇女积极参与精准脱贫行动,实现早日脱贫。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1、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水平。各级党代会女代表、人代会女代表和政协女委员的比例,要在上一届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2)换届时,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至少各配备1名女干部。
(3)州及县市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数量在现有基础上逐步增加。
(4)加大党政正职女干部的选拔力度。全州县市党政正职中应配备女干部,州直处级单位党政正职中女干部配备逐年增加,各县市所辖乡镇(街道)党政正职中女干部应配备3名以上。县乡科级以上女干部比例逐步提高。
(5)加强对年轻优秀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州、县市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中,35岁以下的县处级女干部、30岁以下的科级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的数量逐步增加。
(6)夯实女性决策管理人员基础。到2020年,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县处级、乡科级后备干部中女干部的比例不低于20%。
(7)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8)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4%以上。女性进村支两委比例达100%。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
2、策略措施
(1)切实保障妇女民主参与权利。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充分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及管理的权利。在制定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方针政策时,要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及妇女组织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及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2)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广泛开展性别平等意识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以及对妇女在推动民主法治进程和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中重要作用的认识。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性别意识的自觉性与自律性。
(3)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力度。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培养选拔女干部规划,实现州、县市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目标。提高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教体、科技、文化、卫计、民政、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旅游、文化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等部门领导班子中要优先配备女干部,女干部出现空缺时,要及时补充,确保领导班子中始终有女干部。在选拔、聘用、晋升和录用公务员时,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中,应拿出部分职位定向选拔女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在州、县、乡机构改革中,要注意保持女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注意培养和发现企业高层次女性管理人才,进一步提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注意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女干部。
(4)不断拓宽基层女干部来源。从基础抓起,进一步加强基层女干部队伍建设。注意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特别是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选派优秀年轻女干部到乡镇(街道)任职。继续完善基层女干部培养选拨工作机制,适当增加选调生、大学生村官中的女性比例。建立女性人才库,加强对优秀年轻女干部的培养。
(5)加强对女干部的教育培训。面向女干部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提高女干部政治文化素质,增强女干部的创新能力、参政议政能力和竞争能力。到2020年,县处级以上女干部要普遍轮训一遍。各级党校、干校进行干部培训时应保证女干部有一定比例。
(6)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作用。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举荐女干部、推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把妇联组织的妇女人才库作为组织部门培养选拔女干部的重要来源。加强对妇联干部的培养和交流,把妇联建设成为输送优秀女干部的重要基地。
(7)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原则,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使更多妇女进入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8)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民主选举制度,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1、主要目标
(1)城乡生育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逐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妇女生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妇女,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3)妇女养老保障覆盖面逐步扩大。继续扩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妇女的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妇女的参保率。
(4)提高城镇妇女失业保险参保率。
(5)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有保障。
(6)妇女养老服务水平提高,以城乡社区为单位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85%以上。
2、策略措施
(1)形成覆盖城乡妇女的生育保障体系。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参保率。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农村妇女的生育保障水平。
(2)健全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加大财政支付比例,逐步缩小城乡之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差距。
(3)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大力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进程,提高妇女养老保险享有率。
(4)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女性失业者的失业保险合法权益。
(5)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促进救助标准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规范救助范围和程序,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全部纳入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
(6)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大力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救助活动。多渠道发展社会救助事业,鼓励社会各类慈善基金组织建立专项救助基金,为陷入困境妇女提供救助。
(7)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多渠道保障残疾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县市普遍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推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
(8)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9)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基本的养老服务。建立健全养老社会服务体系,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社区的养老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
(六)妇女与环境
1、主要目标
(1)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落实,形成两性平等、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2)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社会管理与家庭等相关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3)开展托幼、养老家庭服务,为妇女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创造条件。
(4)开展基于社区的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5)鼓励和引导妇女做和谐家庭建设的推动者。
(6)降低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程度。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农村人口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以上,安全饮水覆盖率(安全饮水普及率)达到80%以上。森林覆盖率稳定在70.24%以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7)倡导妇女参与生态建设和美丽家园建设,践行低碳生活,提高生活质量。
(8)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75%。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9)提高妇女应对气候变化和预防灾害风险的能力,满足妇女在应对气候变化和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2、策略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力度。加强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理论的深入研究,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培训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的培训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社会宣传,提高基本国策的社会影响力。
(2)制定和落实体现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对文化和传媒政策进行社会性别分析、评估。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培训规划,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完善传媒监管机制,增加性别监测内容,吸纳社会性别专家参与传媒监测活动,监督新闻媒体和广告机构严格自律。禁止在媒体中出现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等性别歧视现象。
(3)大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为夫妻双方兼顾工作和家庭提供支持。发展公共托幼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支持。
(4)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环境。开展以家庭美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和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5)大力宣传妇女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等领域充分展示妇女参与和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就、价值和贡献。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6)提高妇女运用媒体的能力。为妇女接触、学习和运用大众媒体提供条件和机会。支持和促进边远地区妇女、流动妇女使用媒体和通信传播技术,鼓励民间组织、企业运用各类信息通讯技术帮助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妇女获得信息和服务。
(7)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完善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数据库,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减少饮用水、室内空气污染和生活、工业、农业等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加强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家庭能源结构。对女职工密集行业的作业环境进行有效监控和治理,维护妇女健康权益。
(8)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继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大力发展农村自来水工程,强化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质监测、饮用水安全监管和社会化服务。逐步解决我州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9)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美丽湘西建设。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的生态文明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和美丽湘西建设的能力。鼓励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植树造林,倡导绿色消费、低碳生活。
(10)提高农村卫生厕所的普及程度。加强对改厕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将改厕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改厕成效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提高农村改厕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卫生效益。
(11)推动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在公共设施建设规划中,从性别视角进行男女使用需求和效率的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
(12)在减灾工作中体现性别意识。根据妇女特殊需要,在减灾工作中对妇女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服务。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的能力,吸收妇女参与相关工作。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七)妇女与法律
1、主要目标
(1)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的法规和政策体系。
(2)加强对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评估。
(3)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
(4)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5)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6)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7)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2、策略措施
(1)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政策体系。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保障妇女在政治、教育、人身、财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2)保障妇女的立法参与权利。拓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立法的途径,广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发表意见和建议。
(3)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乡镇人民政府对报送其备案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发现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含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4) 支持和配合各级人大开展对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研究和解决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支持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建立和完善保护妇女权益的社会监督机制。
(5)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司法、执法部门的常规培训和考试内容,提高立法、司法、执法者的社会性别意识。
(6)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将妇女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规划。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推动社区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7)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犯罪活动。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严厉查处涉黄娱乐服务场所,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鼓励群众举报涉黄违法犯罪活动。
(8)加大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的工作力度。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妇女的防范意识。加强对拐卖妇女犯罪的综合治理,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完善对被解救妇女心理康复和回归社会的救助工作。
(9)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大力宣传《反家庭暴力法》,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提高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多部门合作和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将防止家庭暴力的内容纳入司法部门职业培训课程,全面推进“零家庭暴力社区”建设。
(10)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和继承案件中体现性别平等。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行公平补偿。
(11)提高妇女在司法和执法中的影响力。鼓励和推荐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涉及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应有女性陪审员参与。鼓励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女性担任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或人民监督员。
(12)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工作机制,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发生。
(13)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强奸、家庭暴力等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采取措施,减少陈述、作证、质证和与施暴方见面次数,确保案件细节未经当事人许可不向公众披露,使受害妇女免受二次伤害。
(14)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网络,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鼓励和支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的法律服务和援助。
(15)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国家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地方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各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州政府和州直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按照任务分解,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全州妇女发展规划体系。
(三)将规划纳入我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部门规划。做到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优化规划实施的法规政策环境。制定完善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在制定和执行中充分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和司法保护,保障妇女各项权利的实现。
(四)优化规划实施的法律政策环境。制定完善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在制定和执行中充分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和司法保护,保障妇女各项合法权益的实现。
(五)保障妇女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要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逐步增加。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发展。
(六)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考核问责制,将主要目标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绩效考核。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会、联络员会议,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工作。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建设,确保机构、编制,合理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规划的重要内容,宣传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政策,营造有利于妇女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八)加强实施规划的能力建设。将实施规划所需业务知识纳入部门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班、研讨会等,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五、监测与评估
(一)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州和县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本级统计部门牵头,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规划监测统计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组成,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建立健全保障机制。财政部门要为监测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四)建立与完善分性别统计制度。统计部门和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将性别统计纳入常规统计工作,在年报和调查中一同布置、收集、检查和发布,使性别统计更加规范科学。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州的各级性别数据库,逐步实现全州性别数据系统的资源共享。
(五)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和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将规划监测指标纳入本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每年向同级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和统计部门报送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实行分级分阶段评估。建立州、县市妇女状况监测评估体系。州级监测评估分为年度监测,2018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202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湘西自治州儿童发展规划
(2016-2020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湖南省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年)》及《湘西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我州儿童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本规划所指儿童为出生至未满18周岁的人。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坚守“542”发展思路,以优先保护、平等发展、普惠福利为主线,提高儿童整体素质,提升儿童福利水平,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公共资源配置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处理与儿童相关的一切事务要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儿童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确保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5、儿童参与原则。鼓励并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畅通儿童意见表达渠道,重视、吸纳儿童意见。
二、总目标
健全覆盖城乡儿童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更高质量的教育;完善儿童法律保护体系,依法保护儿童合法权利;完善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创建儿童友好型社会环境,促进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的实现。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1、主要目标
(1)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婚前医学检查率不低于70%。
(2)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8‰和10‰以下;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3)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
(4)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控制在1‰以下。
(5)减少儿童意外伤害死亡率和致残率。降低18岁以下儿童意外伤害所致死亡率、残疾率。
(6)防控儿童常见多发性疾病和结核病、梅毒、艾滋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
(7)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8)低出生体重儿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9)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5%以下,降低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
(10)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9%以下,低出生体重发生率降低到5%以下。
(11)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12)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3)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14)提高中小学生身体素质。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控制在5%以下。其中,农村8%以下,城市2%以下。
2、策略措施
(1)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落实出生缺陷防治办法,将其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知识宣传,规范落实检查项目,改进服务模式,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加强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健全产前筛查诊断网络,提高网络机构诊断服务能力,早诊断、早干预。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和跟踪随访,扩大筛查病种。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80%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65%以上,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和康复率。加大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高目标人群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
(2)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州、县市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促进儿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3)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州、县市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服务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儿科,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加强儿童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强儿科医生数量配备。在儿科、儿童保健人员职称评定方向给予政策倾斜。
(4)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加强爱婴医院建设管理,推进儿童医疗保健科室标准化建设,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咨询、指导、干预等服务。逐步扩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均达到80%以上。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 童保健管理体系,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儿童保健管理率。
(5)预防和控制儿童意外伤害。制定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意外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为儿童创造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预防和控制溺水、跌伤、交通伤害等主要伤害事故发生。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社区普遍开展灾害避险以及游泳、娱乐、交通、消防安全和产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儿童家长和儿童的自护自救、防灾避险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卫生保健管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儿童意外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提高灾害和紧急事件中保护儿童的意识和能力,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生活、教育、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6)加强儿童疾病防治。扩大免疫规划范围,加强疫苗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规范预防接种行为。以城乡社区为重点,普及儿童健康基本知识。推广适宜技术,降低新生儿窒息、肺炎和先天性心脏病等的死亡率。规范儿科诊疗行为,扩大基本药物目录中儿科用药品种和剂型范围,完善儿童用药目录。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先天梅毒和乙肝综合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分别达到90%以上,感染艾滋病、梅毒、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
(7)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儿童医院、精神专科医院、精神卫生中心和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设儿童心理科(门诊),配备专科医师。学校设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培训。
(8)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完善和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行母乳喂养。开展科学喂养、合理膳食与营养素补充指导,提高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水平、育儿技能水平。加强医疗卫生人员技能培训,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等儿童营养性疾病。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继续推行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9)加强儿童生殖健康服务。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增加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数量,加强能力建设,提供适合适龄儿童的服务,满足其咨询与治疗需求。
(10)保障儿童食品、用品安全。完善婴幼儿食品、用品的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强化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婴幼儿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农村地区食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婴幼儿用品、玩具生产销售和游乐设施运营的监管。健全儿童玩具、儿童用品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11)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土地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加强监管,确保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主要重金属(铅、镉等)暴露水平符合标准。
(12)加强对儿童的健康指导和干预。开展家庭育儿技能培训,帮助家长或监护人掌握促进儿童生长发育和健康的技能。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管理,对儿童开展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提高儿童身心健康素养水平。帮助儿童养成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严禁向儿童出售烟酒和违禁药品,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酗酒和成瘾物质使用。
(13)提高儿童身体素质。合理安排学生学习、休息和娱乐时间,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和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鼓励和支持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完善并落实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体质监测制度,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
(二)儿童与教育
1、主要目标
(1)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对身心有障碍的儿童实施早期干预。
(2)学前3年儿童毛入园率达到82%。增加城市公办幼儿园的数量,农村每个乡镇应建立并办好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多形式发展农村学前教育。
(3)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7%。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提高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普及率。
(4)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并提高残疾学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入学率。
(5)扩大中等职业教育的规模,提高办学质量。
(6)基本实现儿童享有公平教育,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校际差距。
(7)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全面完成贫困地区薄弱学校的改造,2020年达到标准化建设水平。
(8)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9)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形式,增强家庭、社区和学校的沟通、衔接。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
2、策略措施
(1)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原则。实行教育强州战略,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的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完善体制和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不断扩大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
(2)积极开展0-3岁儿童科学育儿指导。支持发展公益性、普惠性的儿童综合发展指导机构。加快培养0-3岁儿童早期教育的专业化人才。以公办幼儿园、社区为依托,为0-3岁婴幼儿及其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指导。
(3)提升学前教育发展水平。落实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将学前教育发展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满足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新生幼儿学前教育需求。每个乡镇至少办好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人口分散地区提供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4)保障儿童受教育的合法权利。各级政府要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帮助解决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其辍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保障适龄儿童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学校要耐心教育、帮助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或变相开除学生。
(5)促进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增加对农村的教育投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加快薄弱学校改造,提高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际之间在办学条件、师资素质、教育质量上的差距。
(6)提升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率。逐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财政投入水平,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推动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协调发展。完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政策,对建档立卡家庭困难学生普通高中逐步实行免除学杂费政策。
(7)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以技能型实用人才培养为重点,推动职业教育资源重组,支持企业和职业学校联合开展“订单式”培训;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围绕全州支柱产业建设,做强主体专业、拓展新兴专业、改造传统专业。加强民族艺术、民间工艺、旅游服务等具有民族特色的专业,实现学校人才培养与我州支柱产业的有效对接。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
(8)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流动儿童平等就学。制定和完善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
(9)关爱留守儿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全面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有效运行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逐步完善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满足农村留守儿童住宿需求。
(10)保障特殊困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落实孤儿、残疾儿童、贫困儿童就学的资助政策。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开展随班就读试点,形成以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教学校为骨干的特殊教育办学格局,提高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
(11)发展民族特色文化教育。加大民族教育的经费投入,逐步改善民族地区、偏远山区中小学办学条件,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把民族特色文化纳入课堂教育,加大民族文化的师资培养力度,保障民族文化的传承。
(12)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师德修养水平。进一步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完善老师培训和交流制度,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加强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和老师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
(13)全面推进基础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把教育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整体战略,逐步扩大农村中小学接入互联网的比例和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网络覆盖面,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学校数字化教育体系,推动农村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
(14)完善学校收费管理与监督机制。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使用管理。
(15)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把素质教育落实到教育教学各个环节,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
(16)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道德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突出行为养成、道德认知、情感体验和理想信念教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融入教育全过程。加强德育课程建设,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提高德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7)提高儿童科学素养水平。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和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儿童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培养儿童科学探究能力和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利用科技类博物馆、科研院所等科普教育基地和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等资源,为儿童提供科学实践的场所和机会。建立校外科学实践活动与学校课程相衔接的机制。加强校内外结合的儿童科普网络建设,建立和巩固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儿童科普队伍。
(18)切实推进教育改革。积极推进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建立教育质量标准和监测评价制度体系,完善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评价体系。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制度。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减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
(19)建设民主、文明、和谐、平等、安全的友好型学校。公安、司法、教体等部门联合制定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创造有利于学生身体健康的学习、生活条件,提供安全饮用水和卫生厕所,改善寄宿制学校学生食堂和住宿条件。扩大贫困家庭学生资助覆盖面。
(三)儿童与福利
1、主要目标
(1)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进儿童福利由补缺型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福利的转变。
(2)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和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的公共服务需求。
(4)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和公平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提高孤儿的家庭寄养率和收养率。
(5)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覆盖率。
(6)减少流浪儿童的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7)增加孤残儿童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各县市至少建立1所集养育康复、教育于一体的儿童福利机构和1所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
(8)保障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等权利。
2、策略措施
(1)提高儿童福利化水平。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投资的预算。鼓励儿童福利事业在政府主导下,社会广泛参与、合作、资助,推进儿童福利事业的多元化发展。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城乡儿童公共服务均等化。强化社区对儿童的服务和管理功能,推进儿童福利机构社区化。
(2)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制度。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分类施保提高贫困家庭儿童的生活保障水平。探索5岁以下贫困家庭儿童和残疾儿童生活津贴制度的运作机制,改善儿童的营养状况。逐步实现儿童基本营养福利化。逐步提高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
(3)保障儿童基本医疗。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医保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儿童保险内容,建立独立的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体系。逐步扩大儿童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提高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4)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服务机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职能。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制度,为流动儿童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提供基础。整合社区资源,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机制,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
(5)加大儿童医疗救助力度。加大对大病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的医疗救助。对贫困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参加医保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予以补贴。
(6)完善孤儿保障体系。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住房等多方面的需求。规范孤儿收养制度,强化亲属抚养,加强机构养育,规范家庭寄养,鼓励社会助养。建立和完善家庭寄养和亲属监护养育的监督、支持和评估体系,提高家庭寄养孤儿和亲属监护养育孤儿的养育质量。
(7)完善孤儿养育和服务模式。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探索适合孤儿身心发育的养育模式。严格规范孤儿收养制度,规范家庭寄养,鼓励社会助养。建立覆盖城乡的孤儿养育津贴制度,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就业、住房等多方面的需求。
(8)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建立0-6岁残疾儿童筛查、报告、转衔、早期康复教育、家长培训和师资培养的工作机制和免费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加大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扶持力度,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帮助0-6岁残疾儿童家长及保育人员接受科学的康复教育指导。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建立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服务体系。鼓励、扶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9)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建立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探索流浪儿童的早期预防干预机制,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保障制度,对流浪儿童开展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医疗卫生和技能培训,提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
(10)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对贫困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贴。扩大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范围,对大病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实施医疗减免或专项补助。
(11)逐步建立和完善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为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子女的生活、医疗、教育提供制度保障。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1、主要目标
(1)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2)基本建成适应城乡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体系。
(3)提升儿童父母素质,提高家庭教育的水平。
(4)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
(5)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
(6)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图书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7)州、县、乡三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要有所增加,每个乡镇(街道)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儿童社会工作者。各县市至少要有1至2所综合性、多功能儿童活动中心。
(8)80%以上的城乡社区建设1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服务的儿童之家。
(9)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10)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2、策略措施
(1)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进一步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教育儿童的良好风尚。
(2)重视家庭教育。将家庭教育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普遍建立各级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所有中小学校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注重家庭教育资源整合,完善共建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
(3)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建立家庭教育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资格认证和指导服务机构准入等制度,建立专兼职的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多渠道、多形式持续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帮助家长掌握科学教育方法,提高家长的家庭教育素质和能力。
(4)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增强家庭责任,培育家庭美德,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预防和控制家庭虐待、忽视和暴力等事件的发生。
(5)为儿童创造身心健康的文化环境。引导各类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鼓励创作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童谣、舞蹈、戏剧、动漫、游戏等,宣传先进的儿童文化,丰富儿童精神生活。制定实施传播优秀儿童作品的优惠政策。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加大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及儿童玩具、饰品的力度,严格控制不适于儿童观看的广播影视节目在大众传媒的播出。
(6)为儿童阅读图书创造条件。增加社区图书馆的数量,公共图书馆设儿童阅览室或图书角,有条件的县市建立儿童图书馆。“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广泛开展各类图书阅读活动,鼓励和引导儿童主动读书。
(7)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性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禁止母乳代用品广告宣传,限制、规范与儿童有关的产品(服务)广告及烟酒广告播出。
(8)净化儿童上网环境。在公益性文化场所和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公共电子阅览室,为儿童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推行绿色上网软件,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打击和治理,净化互联网环境。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严格实行消费者实名登记制,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加大对“黑网吧”的打击力度。家庭和学校加强对儿童上网的引导,防止儿童沉迷网络。
(9)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全面落实中小学、幼儿园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在学校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位,开展治安巡逻,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校园附近设立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校园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禁设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等。
(10)加大儿童活动设施建设。将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农村地区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的扶持力度。规范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
(11)强化城乡社区儿童的教育服务和管理。促进儿童福利、卫生、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法律等服务进社区。依托社区、整合社区资源建立儿童之家。动员社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和志愿者参与儿童教育和保护,做好儿童假期和放学后的教育、服务、管理等工作,确保儿童安全、健康成长。
(12)加强儿童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强化对儿童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能力培训,积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为儿童提供服务、维护儿童权益方面的作用。
(13)提高儿童环保意识。开展环境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引导儿童践行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
(14)保障儿童的参与和表达权利。将儿童参与纳入儿童事务和儿童服务的决策过程,决定有关儿童的重大事项,吸收儿童代表参加,听取儿童意见。增加儿童的社会实践机会,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提高中小学生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比例。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1、主要目标
(1)保护儿童的法规政策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
(2)贯彻落实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进一步落实。
(3)中小学生普遍接受法制教育,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4)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
(5)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6)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7)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8)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儿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9)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财产权益。
(10)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1)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12)司法体系进一步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需要。
2、策略措施
(1)健全完善保护儿童的地方法规和政策。推进儿童福利、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工作。清理、修改、废止与保护儿童权利不相适应的法规政策。增强保护儿童相关法规政策的可操作性。
(2)加强儿童法规宣传。加大保护儿童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学校法制教育,提高儿童本人、家庭、学校和社会各界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能力。
(3)加强执法监督。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法律责任。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儿童权益保护的观念、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定期开展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专项执法检查,保障儿童享有各项合法权利。
(4)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的交流与共享,简化、规范登记程序。
(5)建立和完善儿童监护监督机制。提高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完善并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相关制度。推进以家庭监护为主,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建设。凡处理涉及儿童抚养、监护权争议时坚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重视儿童意见。
(6)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落实奖励生育女孩家庭的优惠政策,帮助解决生育女孩家庭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提高生育女孩家庭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大力打击对利用B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7)保障儿童人身权利。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胁迫、诱骗、利用儿童贩运毒品、行窃、行骗、乞讨、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对遭受性侵犯儿童的特别保护机制,减少重复作证对儿童的二次伤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性侵犯对儿童身心带来的伤害。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强制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整合资源,探索建立儿童庇护中心。依法严厉查处非法使用童工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对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儿童及其家长“防拐”意识和能力,制定有效救援保护措施,为被解救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依法保护儿童的隐私权。
(8)加强对儿童财产权益的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9)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确保儿童在司法程序中获得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充实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队伍,支持和鼓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支持建立反家暴组织,完善儿童家庭暴力预防和救助规范,不断扩大儿童接受法律援助的覆盖面。
(10)完善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处理制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犯罪儿童的刑事处罚。贯彻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11)建立和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的专门司法机构,推进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专业化。加快建设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逐步完善少年法庭建设,重点推进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和未成年人案件指定管辖审判庭。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由专门机构执行刑罚。
(12)探索建立区别于成年人的司法制度。坚持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儿童隐私权。逐步实现犯罪前科有限消灭,保障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中不受歧视。
(13)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进行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加强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探索专门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保障专门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对政府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及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未成年吸毒人员,与成年人分别收容、收戒。对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和因犯罪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做好帮教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地方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儿童发展规划。州政府和州直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按照任务分解,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全州儿童发展规划体系。
(三)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部门规划。做到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优化规划实施的法规政策环境。制定完善促进儿童发展的法规政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和司法保护,保障儿童各项权利的实现。
(四)优化规划实施的法律政策环境。制定完善促进儿童发展的法规政策,在制定和执行中充分体现“儿童优先”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和司法保护,保障儿童各项合法权利的实现。
(五)保障儿童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儿童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的投入,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设计实施相应项目,安排专项经费,保证目标如期实现。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儿童事业发展。
(六)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合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健全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委会、联络员会议,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工作。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建设,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儿童工作者、广大儿童和全社会广泛宣传“儿童优先”原则,宣传规划的重要内容,宣传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儿童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政策和国际公约,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八)加强实施规划的能力建设。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班、研讨会等,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将实施规划所需业务知识纳入部门培训计划,开展对相关专业工作者的培训。
(九)鼓励儿童参与规划的实施。儿童既是实施规划的受益者,也是实施规划的参与者。在实施规划过程中,注重发挥儿童的作用,听取儿童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儿童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五、监测评估
(一)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趋势变化。通过监测评估,及时准确把握儿童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州、县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统计部门牵头,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组成,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工作。
(四)建立完善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制度。各级政府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和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将规划监测指标纳入本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每年向同级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和统计部门报送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实行分级分阶段评估。建立州、县市儿童状况监测评估体系。州级监测评估分为年度监测,2018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202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五)实行监测评估工作报告制度。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按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向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本部门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分别向上一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下级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