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湘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管理办法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数字湘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数字湘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州地理信息共享服务水平,规范数字湘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管理和应用,促进智慧湘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湘西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字湘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在2014年建成的平台基础上升级改造完成的,采用云计算、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依托湘西自治州时空大数据和云支撑环境,通过在线服务方式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地理信息服务,具备个性化应用的应用开发接口和可扩展空间,是实现数字湘西地理空间框架应用服务功能的数据、软件及其支撑环境的总称。公共服务平台由州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全州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三条 数字湘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维护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成立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州长任组长,分管国土资源副秘书长和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各县市区分管国土资源副县市长(副主任)及州国土资源局、州公安局、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规划处)、州民政局、州农委、州水利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林业局、州旅游港澳外事侨务局、州气象局、州电子政务办、州机要局、州保密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数字湘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国土资源局。 第五条 领导小组负责数字湘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用的指导、协调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指导国土资源、经信、发改、财政、电子政务等部门拟订地理空间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二)协调、解决相关部门在公共服务平台使用中的共建共享等问题。 第六条 州国土资源局是公共服务平台的主管部门,负责州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行维护、数据更新和应用推广的监督指导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汇交、管理与更新维护,并将数据提交给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以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二)负责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审批使用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以及接入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申请; (三)负责全州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会同州经信委等部门拟定、调整并发布全州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制定全州共享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全州的推广应用工作; (五)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智慧湘西时空信息云平台升级建设。 (六)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人才引进、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公共服务平台在县市区推广应用工作,抓好已有专题应用的常态化管理,负责本辖区数据采集、数据更新、数据上报和经费保障工作。 第八条 州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是平台运维部门,具体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并提供平台接入和数据应用等技术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州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接入实施、运行维护与用户培训指导工作; (二)负责全州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编目、管理与更新维护、注册与发布工作; (三)负责全州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并提供共享服务; (四)负责全州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并提供共享服务。 第九条 发改、住建(规划、建设、房产、城管)、科技、经信、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水文、商务、文广新、工商、质监、统计、地震、旅游港澳外事侨务、环保、公安、教体、卫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金融等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利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专题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做好本单位专题应用的常态化管理; (二)负责本行业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更新、上报指导工作; (三)对本单位的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设定共享权限; (四)按规定向平台运维部门提交本单位地理信息数据(包括目录、元数据、原始数据或数据库等)。 第十条 州国土资源局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做好数字湘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保密工作,确保平台建设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要求。 第十一条 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联合发改、财政、经信、电子政务等部门审查财政性资金用于地理信息数据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工作,凡是涉及基础地理信息建设的专题应用,未应用公共服务平台开发的项目,原则不予审批,确保数字湘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全州共用的、唯一的地理信息公共平台,避免重复投入与重复建设。 第十二条 州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平台建设资金的筹措办法和措施,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日常运行、维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全州地理公共服务平台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三章 服务内容与方式 第十三条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标准体系,以保证数据资源共享与整合利用。标准体系的完善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完善应遵守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结合湘西州实际及应用需求的基础上进行,确保所建规范标准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实用指导性。 第十四条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全州权威的、唯一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均纳入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统一发布、共享、交换与管理,政府的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得进行类似平台的开发建设。 第十五条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地理信息数据集分为四个层次,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 (一)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其内容包括定位基础、居民地、工矿建筑、交通、管线、水系、境界、地貌、土质与植被、数字正射影像、数字高程模型、三维(城乡三维模型)、地名地址等数据,是数字湘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基础。数据为涉密数据,运行于涉密网络(国土资源系统内网)。 (二)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经过保密处理形成的数据子集。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电子政务外网。 (三)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是按照一定标准规范将业务数据进行空间化形成的用于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电子政务外网。 (四)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是通过对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中的敏感信息处理之后形成的数据。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国际互联网。 第十六条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库支持集中建库和分布式建库两种模式。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州国土资源局集中建库并统一管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州、县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统筹建设和更新,建设成果要集中存储在平台数据库中,进行分布式管理;公众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州国土资源局集中建库管理。 第十七条 地理信息数据均以服务的形式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可直接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提供权威、可靠、适时更新的地理信息在线服务;也可向各用户提供标准服务接口,支持其基于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专业应用系统的开发工作。 第十八条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整合的地理信息资源主要包括五大类: (一)电子地图服务:包括湘西州1-20级矢量电子地图和影像电子地图服务及三维电子地图服务。 (二)地理实体服务:主要包括行政区、境界、道路、铁路、水系、房屋、小区等地理实体服务。 (三)地名地址服务:主要包括行政区域名、街巷名、小区名、标志物名、兴趣点名以及门楼址等地名地址服务。 (四)地理分析服务:主要包括路径分析服务、公交换乘服务、地名搜索服务、缓冲区分析服务等。 (五)定制服务:根据用户需求,进行特殊地理信息服务的定制或系统开发。 第十九条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用户提供涉密和非涉密两种版本的地理信息服务。涉密地理信息服务在涉密网络环境下提供使用;非涉密地理信息服务在非涉密网络环境下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地理信息服务的提供方式分为网络在线方式、服务器托管方式以及专网专线方式。 (一)网络在线提供服务的方式为基于国土资源系统内网(涉密网)、电子政务外网及互联网(非涉密网)提供地理信息服务的方式。 (二)服务器托管提供服务的方式为将公共服务平台内容封装在服务器中,托管在用户的应用环境下的方式。 (三)专网专线提供服务的方式为通过专网专线提供涉密地理信息数据服务。 第二十一条 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需使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平台运维机构根据权限提供无偿接入服务;其它企业单位需使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平台运维机构提供有偿接入服务。各单位提出申请时须向平台运维管理部门提供其应用系统的访问地址,定期汇交本办法数据共享目录中的数据。 第四章 数据更新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类地理信息数据的提供部门,应按照公共服务平台标准体系等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数据的采集、更新与汇交等工作。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工作应由有合法资质单位实施,数据的更新须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实效性,并符合相关采集标准和质量要求。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斯投影,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经纬度坐标,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二十三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 (一)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湘西州基础测绘发展规划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和更新工作进行统筹和交流,编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并将年度计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部门要将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作为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和维护资金保障来源,确保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工作的经费投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再对未纳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的同类项目立项和财政性投资。 (二)实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定期更新制度。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每半年开展一次辖区内道路、行政区划、地名地址等重要要素更新以及每年开展一次覆盖主城区的1:500地形图数据更新。州国土资源局每两年开展一次覆盖主城区的优于0.2米分辨率的航空或遥感影像数据获取和正射影像图更新,每三年开展一次覆盖全州1:2000地形图和数字高程模型数据更新,并根据年度计划开展相应的三维景观模型数据采集、更新工作。特殊情况下,州国土资源局可对其负责的数据进行局部紧急更新。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实时或每年向州国土资源局汇交已完成生产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州国土资源局及时向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发区域内州级负责生产完成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四)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审批业务产生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须实时或每半年向州国土资源局汇交,统一管理。州国土资源局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政府授权部门分发加工整理后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四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 (一)全州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统一由州国土资源局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 (二)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统一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更新周期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相同。 第二十五条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 (一)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政府各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采集和更新。州政府各级部门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与工作要求,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对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进行更新发布,实现全州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整合利用。 (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空间位置的保密处理统一由州国土资源局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处理,数据业务内容的保密处理工作由提供数据的部门或单位在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更新,更新周期分别与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保持同步。 第五章 数据共享与交换 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必须按照全州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的规定,及时将所属的已经过保密处理且符合发布要求的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及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发布、共享与交换。 第二十八条 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州经信、发改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全州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需求,及时对全州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根据“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的原则,各部门和单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准确与规范。数据提供方不因所提供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各部门和单位定期对共享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修正。 第三十条 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或门户网站公布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用户权限及共享途径等事项,供需求者了解、查询。 第三十一条 全州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公众可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权限范围内共享相应的地理信息数据。 以下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电子政务外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 (一)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二)空间位置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 (三)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 (四)其他未经审批或审批认定是涉密的地理信息不得在非涉密网络中使用。 第三十二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国家秘密信息,只限于通过部署在涉密网上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给政府部门共享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政府部门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法定审批程序执行。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运行初期,对尚未接入内网且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迫切需求的单位,可采用服务器托管和点对点专线方式进行数据共享。确实需要离线拷贝的,需报经州政府批准同意。 第三十三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经电子政务外网等网络在公共服务平台上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作为一般电子政务应用,在使用过程中须保证使用环境与互联网逻辑隔离。各部门可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权限范围内共享使用公共基础地理信息和其他部门相关专题信息,但不可下载保存。确实需要的,需报经州政府批准同意。 第三十四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州国土资源局审核确定,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数据提供单位审核确定。用户权限的设置由平台运维部门具体实施。 第三十五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经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经互联网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企业、公众使用。公众地理信息数据仅可用于浏览查询,不可下载保存。 第六章 平台应用与维护 第三十六条 湘西州所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全部纳入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管理,以充分保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源的一致性。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涉及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应调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地理信息数据,其中地理信息子系统的开发建设应由合法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已建成的系统,由所属单位通过改造统一到公共服务平台上来,以实现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一致,避免矛盾与重复建设。平台运维部门应做好相应的技术支持工作。 第三十七条 平台运维部门通过运维管理功能保障平台高效运行,对平台的服务进行实时监控,记录平台运行的关键信息,对突发事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 平台运维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外服务标准,按规定做好平台运行维护、数据集成管理及技术支持培训等工作。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州经信委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完善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的长效运行机制,加强对公共服务平台运维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共服务平台稳定、安全、有效运行。 第四十条 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州经信委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对全州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在电子政务外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空间位置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且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或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平台运维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国土资源局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停止运转造成业务长时间停滞的; (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致使地理信息数据丢失、损坏或失去应用效能的; (三)未按规定完成地理信息数据集成、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技术支持与培训服务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向其共享地理信息数据;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提供、发布地理信息数据,影响共享的; (二)未按规定周期组织采集、更新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在批准或者核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地理信息采集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立项前,未征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意见或进行重复投入、重复建设的; (四)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基于地理信息的专题应用系统,尚未接入公共服务平台的; (五)未使用国家规定的定位基准或者未执行国家、省和州规定的标准采集、更新地理信息数据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将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及州直部门的公共服务平台的推广应用情况、专题应用系统使用情况、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附件:1、湘西州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共享目录 2、数字湘西州县(市)已开发的专题应用系统一览表 附件1 湘西州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共享目录
说明:1、除上述信息外,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均应当共享“挂牌单位、下属单位、直属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的名称、职能、位置、人员规模等信息,以及资质单位的名称、资质类型、资质证号、位置、法人等信息”。 2、《目录》中所提到的分布图原则上应该提供矢量图,并提供明确的空间参考。 3、同一类型数据分散不在不同部门管辖的情况下(如道路交通标识牌等),由相应部门负责提供数据进行共享。 4、包含涉军、涉恐、涉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确实不宜全部共享的,由数据提供单位对上述信息进行筛除后共享。 附件2 数字湘西州县(市)已开发的专题 应用系统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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