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6686322448527476/2018-05197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2018-05-10 10:04:19
- 名 称: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主 题 词:
《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解读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依据: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湖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五部门转发《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湘建金函[2018]42号)。
二、规定了缴存的年限:
凡在湘西自治州所辖区域内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都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执行标准:
缴存比例为5%-12%;、
月缴存额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乘以缴存比例;
最低月缴存额和最高月缴存额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年的规定执行。
四、住房公积金存款计息:
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每年结算一次。
五、使用住房公积金:
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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