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6686322448527476/2017-01007
- 统一登记号:
- 发布机构: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 公布日期:2017-08-24
- 文 号:州金管发〔2017〕12号
- 发文日期:
- 名 称: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全州各缴存单位,县(市、州直、湘西经开区)管理部: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和缴交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湘金监管办〔2007〕10号)的有关规定,经报请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我州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州机关、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执行规定
(一)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为5%—12%,其中,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单位缴存比例为12%。机关单位职工缴存基数组成部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公务员规范性津补贴、艰边津贴、民族补贴、特岗津贴、女职工卫生费、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其他工资性收入;事业单位职工缴存基数组成部分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边津贴、民族补贴、教护提高10%工资、特岗津贴、女职工卫生费和其他工资性收入;国有企业职工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二)最高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由最高缴存基数和最高缴存比例确定。最高缴存基数为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统计局发布的2016年度全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高缴存比例为12%。2016年,全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906.8元,其3倍为14721元,按12%缴存比例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均为1767元,2017年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最高月缴额之和为3534元。当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超过最高缴存基数(14721元)时,职工个人的缴存基数只能按最高缴存基数确定。
(三)最低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由最低缴存基数和最低缴存比例确定。2016年7月,我中心公布了2016年最低月缴存额为200元,2017年与2016年一致,即保持200元不变。
二、中央、省驻州单位缴存有关问题
中央、省驻州单位执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湘建金〔2016〕124号)文件规定,缴存比例一律不得高于12%。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缴存基数一律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当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超过最高缴存基数时,职工个人的缴存基数只能按最高缴存基数确定。由此,中央、省驻州单位2017年最高缴存基数为14721元,最高月缴存额为3534元。
三、全州非公有制企业单位职工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规定
全州非公有制企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仍然按照《关于在全州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州政办发〔2010〕46号)文件执行:“各县市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统筹兼顾各方承受能力,对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公有制企业,且有困难的,允许其降低门槛进入,缴存基数可以当地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标准,缴存比例按5%计算”。按此规定,2016年7月,我中心公布了全州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最低月缴存额(单位与职工缴存之和)为200元。2017年,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最低月缴存额与2016年一致,即保持200元不变。职工申请贷款时,管理部可按借款人近6个月银行工资流水或工资花名册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核定工资收入。
四、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为上年度全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高为其3倍。2016年7月,我中心公布了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与财政供养人员一致,即12%,但“单位补贴”部分应由个人缴存,故最低月缴存额确定为966元。2017年,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最低月缴存额与2016年一致,即保持966元不变,最高月缴存额与全州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单位职工相同,即3534元。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县(市、州直、湘西经开区)管理部应按照缴存基数确定偿还贷款能力。
五、以上规定执行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8月23日